第十二条

有效

流域水质保护实行河(段)长责任制。县级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潭江干流、支流水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河(段)长名单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监测河(段)断面水质,向社会公开河(段)长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可以对未完成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的河(段)长进行约谈,督促其整改。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