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