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