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修,保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