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施工验收、同时规划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