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市照明灯光和景观灯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等功能失灵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