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横额、标语等宣传品,须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