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的,道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开挖道路,应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规定通过道路验收。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