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