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科学编制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和调整包装饮用水水源地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