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源保护公众参与平台,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水源保护活动,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生态循环经济、参与水源保护和建设。对在包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