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包装饮用水水源集中分布区域设立水源保护区,或者根据包装饮用水水源地的地质、水文地质条件,特别是含水层的天然防护能力、覆盖层下渗情况和污染状况等特点,决定设立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