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包装饮用水资源的统一保护和开发管理工作。自治县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财政、工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包装饮用水资源保护及开发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