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怠于开采巴马特色水资源,一年内开采取水量达不到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批准取水量一定比例的,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连续停止取水满二年的,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