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包装饮用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

(二)包装饮用水的灌装,应当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装,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输至异地灌装;

(三)包装饮用水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