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三章 包装饮用水的开发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包装饮用水产品标识标注的化学成分及含量等内容,应当与鉴定证书内容一致;(二)包装饮用水的灌装,应当在水源地就近引流灌装,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得以任何方式运输至异地灌装;(三)包装饮用水在生产、运输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消除污染,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