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已开发的包装饮用水水源进行监督管理,对已开发的包装饮用水水源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