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包装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源,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