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包装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源,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