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有依法保护包装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在水源处应当设立卫生防护区。卫生防护区的范围和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查规范》的规定。

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应当对卫生防护区和厂区进行动态监控。

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