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开发管理条例/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包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并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和监测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