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九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新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