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十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地质安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的地段选址,不得毗邻影响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及学校安全的场所。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