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用地保护第八条有效编制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