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规划用地和现有用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