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