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协调解决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