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实施旧区改造时,改造区域内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生均校园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增加学校、幼儿园用地。因用地条件限制无法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标准增加学校、幼儿园用地的,应当在相邻地段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