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扩建非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