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现有用地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搬迁后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