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科学规划和保护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