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场地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