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和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前应当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新规划设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标准参照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