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管护;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林地、草地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获得使用权的林地、草地等,由使用权人负责管护。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