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封育禁牧区域内的林地、草地生态植被恢复效果的监测预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