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封育禁牧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公安、财政、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封育禁牧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育禁牧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