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河湖长制考核以乡级以上行政区域为单位,对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依据。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统计公布考核结果。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