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五章 考核问责第三十八条有效总河长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本级河湖长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级总河长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河湖长可以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责任人、下一级河湖长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