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和事项处理情况、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解决进展情况等进行通报,并根据需要向本级总河长及相关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