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巡查监管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查处结果反馈报告问题的河湖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