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村级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处理或者制止;督促处理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该河湖的乡级河湖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