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四章 巡查监管第二十八条有效乡级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和协调处理;督促和协调处理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