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乡级河湖长对巡查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和协调处理;督促和协调处理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河湖长或者河长制办公室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