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河湖长在巡查中发现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相应报告,应当督促本级相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查处;属于上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提请上级河湖长督促相关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查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