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及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