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四条有效实行河湖长制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实施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