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二十三条有效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实施河湖长制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