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并定期完善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三)落实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的事项,以及公众涉河湖举报事项的分办、交办、督办工作;

(四)协助河湖长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五)受理下级河湖长对其责任河湖存在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的报告,督促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时处理或者查处;

(六)组织建立和应用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平台;

(七)为河湖长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八)开展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的宣传工作;

(九)本级总河长、河湖长确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