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部署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以及处置涉河湖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可以向同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以及下级总河长、河湖长下达总河长令,县级以上河湖长可以向同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下达河湖长令。

接到总河长令、河湖长令的总河长、河湖长以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下令的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报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