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村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

(二)督促落实其责任河湖日常保洁、堤岸巡护、滩涂监管等工作;

(三)对其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级河湖长约定前款规定的村级河湖长的职责、经费保障以及不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