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有效乡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一)督促和协调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的落实,组织对涉河湖违法违规问题开展排查;(二)对其责任河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或者制止;需要上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解决和处理出现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相关部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提出建议;(四)对村级河湖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