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六条有效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