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实施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

(三)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总河长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