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河湖长制条例/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十七条有效省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一)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和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二)督促实施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三)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四)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五)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