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省级河湖长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和协调解决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二)督促实施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规划;

(三)明确跨行政区域河湖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

(四)定期巡查其责任河湖;

(五)监督指导本级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8日